“3.15”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典型案例汇编(一)
来源: | 作者:新宁物流 | 发布时间: 2024-03-21 | 10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类

案例一:通过荐股软件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自主研发所谓大数据选股策略,通过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包装成“涨停xxx”、“xxx大师”、“早盘xxx”等服务产品,向投资者按月或按年收取订阅服务费。投资者付费后,即可以通过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接收相应的荐股提示。该公司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销售的各项服务产品向客户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或买卖时机建议,属于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即“荐股软件”,其行为构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发后,该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计罚没逾千万元。

警示:“荐股软件”是指具备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价格预测、投资品种选择、买卖时机建议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未经证监会核准,利用“荐股软件”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广大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时,请核实对方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合法机构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查询。


案例二:以理财教育为幌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打着“教育咨询”的幌子,实际上以“荐股”为由,向客户收取高价费用。该公司对外宣传广告与普通的“培养理财思维”课程无异,但当客户进入相关社交平台群组后,公司会在群里发布“资深老师荐股”的介绍、过往学员投资获利的案例,进而以每套近两万元的价格销售内含所谓“名师荐股”视频的U盘和所谓“投资秘籍”,向客户提供股票买卖建议,获取高额利润。该公司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成功实施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涉及投资者近300人。

警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案例三:期货公司居间人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系某期货公司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服务期间,该公司建立客户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或微信私聊向客户提供具体期货合约选择、点位、交易方向、手数等交易建议,获得代理费、居间人佣金费分成等经济利益,涉嫌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多地同时抓捕嫌疑人5人,涉案交易金额逾30亿元。

警示: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经证监会核准,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期货交易咨询,避免利益损失。


二、场外配资类

案例四:利用分仓软件从事证券场外配资

案情简介:深圳多家配资公司通过向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配资系统分仓软件,设立多个配资网站、APP招揽客户,联系“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且利用该分仓软件开立若干交易子账户分配给客户使用,向客户收取配资服务费和利息,公司行为涉嫌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多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捣毁犯罪窝点10处,控制涉案人员50余人,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涉案交易金额70余亿元,冻结资金3亿元。

警示: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有融资融资融券业务需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法证券公司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开展所谓场外配资合作,避免利益损失。


案例五:利用分仓软件从事期货场外配资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购买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分仓软件,向“金主”借入资金和期货账户,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推广吸引客户。客户将保证金汇入该公司账户后,该公司为客户开立子账户,并按双方协商杠杆倍数提供资金,客户通过该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该公司向客户收取资金利息和交易手续费,该公司行为涉嫌非法从事期货业务。

警示: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请广大投资者通过合法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交易,避免自身财产产生损失。合法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