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资者保护专项宣传:投资者保护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 “3.15”投资者保护教育活动宣传主题
来源: | 作者:新宁物流 | 发布时间: 2024-03-21 | 9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为目的,宣导证券期货政策法规,提示投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提振投资者信心,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

经典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A先生反映,近日其在B证券公司融券卖出C股票共计1000股,随后C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但B公司却私自从其信用账户中扣除C股票分红的相应金额2000元。其认为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公司补偿损失并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B证券公司了解情况,公司反馈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卖出C股票,后C股票在12月进行分红除权,A先生便于分红次日买回C股票并了结该笔融券负债。根据A先生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按照股权登记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优先从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扣减。”因此,B证券公司从A先生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中扣减了应补偿金额2000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基于上述情况,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说明,A先生认为该规定是B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且开通两融账户时,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该项规定,其认为在未获得C股票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需投资者承担该部分补偿是有失公平。调解员告知A先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由此可见,B证券公司是基于上述条款来约定合同内容,并无不妥。同时,调解员进一步分析上述约定的合理性:站在证券公司角度,若原持有1000股C股票,则在分红日会获得红利收入,但因将C股票出借给A先生卖出,便损失了红利收入,所以公司需收取A先生该部分资金用以弥补相应损失;站在A先生角度,股票分红当日会进行除权,即股价要去除股票所含的红利权益,导致股价下跌,A先生在分红次日买入C股票偿还融券负债时,买入价是除权后的价格,因此支付给公司的补偿就是所获红利,所以A先生实质上是以没分红的价格买回股票来偿还债务,并未蒙受额外损失。

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协调,A先生情绪有所缓和,表示理解融券卖出权益处置的相关政策,并主动放弃赔偿主张。B证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诺后续会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交易规则方面的解释说明。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启示:

一是两融规则应学习,签署合同要看清。投资者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就意味本人知晓并理解文件的内容,愿意承担两融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在签署两融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加深对交易规则、两融强平、展期、权益处置等重点内容的理解,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

二是服务理念需转变,有效沟通化误解。投资者在知识层次、认知水平方面差异较大,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偏差,出现风险错配、预期收益落差等问题。对此,建议经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改变“一刀切”的做法,主动基于投资者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客户管理服务,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详细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加强权利、义务及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提前告知,尤其是复杂、高风险业务,减少矛盾纠纷发生。